房地产交易,由交易当事人持以下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初审手续,由当地房地产交易所报经市房地产交易所审查批准后,发给买方《东莞市房屋交易签证证明书》。
(一) 商品房交易
1、 开发企业和买方共同填写《新建商品房买卖申请审批表》;
2、 开发企业提交《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 买方提交身份证、《商品房购售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涉外商品房购销合同须经市公证部门认证)、购房发票。
4、 经市房地产交易所批准后,买方凭《东莞市房屋交易签证证明书 》缴脚契税。
(二) 私有房交易
1、 卖方提交身份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2、 买方提交身份证;
3、 共有的房屋,提交共有人同意买卖的书面意见书。
4、 买卖双方共同填写《买卖房屋申请表》和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在适当场所张贴《东莞市房屋交易所通告》。
5、 经市房地产交易所批准后,买方凭《东莞市房屋交易签证证明书》的评估价格,向房屋所在地财政所或财政部门委托单位缴纳契税。
(三) 单位买卖房屋 除按以上情况提交有关证件外,还须提供如下证件:
1、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买卖房屋批文或董事会买卖房屋决议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3、 法人代表委托办理的,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