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房产抵押登记申请所需资料:
一、抵押权人(贷款方)须提交证件:抵押权人属单位的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属个人的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二、 抵押人(房地产权人)须提交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或《房地产共有权证》。
2、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若抵押权人为非本市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合同必经公证处公证)。
3、《房地产抵押申请书》(产权属个人的必须在抵押理由栏签名、按手印并由房管部门见证)。
4、抵押人属单位的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属个人的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5、厂区或住宅小区的总体平面图(适用于建筑群体中的房屋抵押)。
6、以集体所的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提交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决议书,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属于松山湖科技园、东部工业园、虎门港开发区和沙田产业区所在镇区但不在控制规划区内的房产都必须提交所在镇区的房管部门出具的不在控制规划区内的证明;在控制规划区内的房产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8、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未经评估的,银行应该提供有效的证明(若抵押权人为非本市金融机构的,必须提交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注: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到房产所在地的镇房管所,镇房管所作见证、收件、调查和初审,再将资料送房产管理局抵押登记科,抵押登记科核对资料、审批。如果资料完善在五个工作日核发《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明书》;如果资料不齐全或不合格,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