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所需资料:
一、抵押权人(贷款方)须提交证件:抵押权人属单位的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属个人的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二、 抵押人(建筑物所属业主)须提交以下证件:
1、《土地使用证》或使用土地批文;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执照》;
5、该项工程的平面图和立面图;
6、 6、抵押贷款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若抵押权人为非本市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合同必经公证处公证)。
7、《房地产抵押申请审批书》;
8、建筑物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0、法人代表的委托书(适用于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办理登记手续的);
11、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2、以集体所的制企业的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提交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决议书,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有效的评估报告书。
注: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到房产管理局抵押登记科,抵押登记科核对资料、审批。如果资料完善在五个工作日核发《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明书》;如果资料不齐全或不合格,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