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一)行政划拨用地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的;5、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6、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7、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其他项目用地。(二)协议出让用地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合营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2、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不列入本范围。二、所需材料1、用地单位提供如下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3)市级以上计划部门的立项文件;(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5)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地质、环保、水利、安全防火、铁路等),如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生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6)银行资信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7)用地单位营业执照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8)村民代表意见书(村民大会会议记录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名的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除外)(9)1:1000或1:500数字化地形图(划出用地位置红线,标出用地界线转角坐标)。2、国土资源分局提供如下材料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调查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分局各一份。三、办理程序(一)、建设用地区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办理流程说明1、用地单位将以上材料送国土资源分局窗口,国土资源分局初审,送市局窗口;2、市局窗口送土地利用科审查后,报市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3、市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四、流程图:五、批复文件、证书:1.建设用地批复;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3.《建设用地批准书》。六、审批期限:由省审批或市政府审批项目,不作承诺。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