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一)行政划拨用地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的;5、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6、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7、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其他项目用地。(二)协议出让用地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合营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2、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不列入本范围。二、所需材料1、用地单位提供如下材料(1)《建设用地申请表》;(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文件;(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5)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地质、环保、水利、安全防火、铁路等),如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生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6)使用林地的提供使用林地许可证;(7)用地单位对征用土地方案的意见(涉及征用集体土地时需用);(8)项目平面布置图;(9)土地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按东国土[2000]54号文件中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2、国土资源分局提供材料:(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2)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占用农地时需用);(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时需用);(4)征地方案及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涉及征用集体土地时需用);(5)征地补偿方案(涉及征用集体土地时需用);(6)供地方案(涉及大型工程时需用);(7)征地补偿登记表(实施时需用);(8)地上附着物登记表(实施时需用);(9)青苗补偿登记表(实施时需用);(10)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五份。涉及报国务院的材料一式十五份。三、办理程序1、用地单位将以上材料送国土资源分局窗口,国土资源分局初审后报市局窗口;2、市局窗口送土地利用科审查后,报市局审核 ;3、市局审核后,由市局依次上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审批。四、流程图:五、批复文件、证书:1.建设用地批复;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3.《建设用地批准书》。六、审批期限:由省审批或市政府审批项目,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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