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原划拨土地改为有偿出让(不包括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二、所需材料(一)用地单位提供如下材料1、已批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用地申请审批表;2、建设项目用地补办预审批复;3、市计划部门的立项文件;4、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5、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地质、环保、水利、安全防火、铁路等),如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生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6、村民代表意见书(村民大会会议记录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名的意见)(涉及征用集体土地时需用);7、申请用地单位与原用地单位签订的用地补偿意向书(复印件);8、地价款兑现证明材料;9、银行资信证明(涉及未建房屋时需用);10、原批准的用地批文正本或原土地使用证正本;11、用地单位营业执照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2、地价评估报告书;13、1:1000或1:500数字化地形图(划出用地位置红线,标出用地界线转角坐标),宗地图。(二)国土资源分局提供如下材料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涉及征用集体土地时需用);2、征地方案(涉及征用集体土地时需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分局各一份。涉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材料一式五份。三、办理程序1、建设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国土资源分局索取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用地审批表;2、建设项目单位持以上材料向项目所在国土资源分局申请项目的初步审查;3、国土资源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加具初审意见;4、国土资源分局持有关材料送市局办文窗口;5、窗口收到齐全的材料移交土地利用科;6、土地利用科在15个工作日内出让用地批复。四、流程图:五、批复文件、证书:出让用地批复六、审批期限:共25个工作日(其中:市国土局审批15个工作日,国土所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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