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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8、9、10、11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第2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市建设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的: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用的3层及3层以下住宅,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目录: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可在网上下载,网址:www.dgjs.gov.cn/);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需提交原件核对后退回。
3、应招标项目需提交“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招标人公章);
应招标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按《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
4、不纳入招标范围的需提交“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全部资料复印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附:(1)有专业分包的需提交“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
(2)有劳务分包的需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3)施工总承包、专业企业、劳务公司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均加盖企业公章);
(4)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005年1月13日起应当提交);
(5)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6、《施工单位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管理人员、设备表》(可在网上下载,网址:www.dgjs.gov.cn/);
7、审查机构出具加盖审查机构公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附:审查机构认定书复印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8、施工图(全套)一式两份;
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9、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附: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勘察单位公章);
10、《东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五份,可在网上下载,网址:www.dgjs.gov.cn/);
附:镇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明(由工程所在地的镇区规划建设办出具)。
11、《东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一式五份,可在网上下载,网址:www.dgjs.gov.cn/);
附:镇区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证明(由工程所在地的镇区规划建设办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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