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发生的,房屋所有人、使有人及相关人必须向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安全使用鉴定申请,经鉴定安全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1.在房屋建筑上增设附加物,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2.在房屋建筑上安装公共设施;
3.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及对房屋结构有损害的施工;
4.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5.在房屋密集区兴建建设项或拆除房屋。
房屋安全鉴定办事程序:
1、鉴定委托;
公益性、法院委托或建筑工程开工前对周边房屋等的鉴定须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及提交有关房屋的资料,由房管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余的房屋安全鉴定由委托人直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鉴定机构现场查勘,测试,撰写鉴定报告;
3、鉴定报告备案;
4、向当事人送达鉴定报告。
附注: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是《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报表》内申报的鉴定专业人员,鉴定报告必须由鉴定人员亲笔签名,否则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