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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须知 招标人自确定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招标之日起二天内,应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向市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行招标备案。
办理程序 一、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或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自确定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后,向市建设局办理备案。 二、即到即办; 三、由建设局办事大厅( )窗口收验备案材料,签发备案回执。
提交材料 招标人如实填写《东莞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代理招标)备案表》(一式二份,可在网上下载,网址:www.dgjs.gov.cn),并携带备案表和“自行招标核准文件复印件”或“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复印件”到市建设局一楼办事大厅办理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