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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须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除外)向市建设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办理程序
1、即到即办;
2、由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窗口收验备案材料;
3、签发备案回执。
提交材料
1、《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表》(一式三份,可在网上下载,网址:www.dgjs.gov.cn/);
2、下列资料复印件: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报名汇总;
(3)招标文件;
(4)资格预审文件;
(5)开标、唱标、评标、定标记录;
(6)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9)中标通知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3、《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法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