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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须知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或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一般指国家、省重点投资建设工程)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市建设局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审查及备案。
办理程序
1、即到即办;
2、由建设局办事大厅( )窗口收验备案材料;
3、安全施工措施经审查后,签发备案凭证。
提交材料
1、《质量监督登记表》 下载网址:www.dgjs.gov.cn/OnlineWork/sgxkbiao.htm
2、《安全监督登记表》 下载网址:www.dgjs.gov.cn/OnlineWork/sgxkbiao.htm
3、施工组织设计;包括: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组织结构图,安全生产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度及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3)安全技术措施;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5)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
4、下列分部分项工程还需提交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按有关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5、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支模工程及按有关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施工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专家审查意见
6、工程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7、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附:建设单位已列明费用的工程概算复印件、合同支付条款复印件;
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注: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还需提供开工报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凡提交的复印件都要求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进行确认。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