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须知: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按省建设厅的要求,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单位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含可行性报告,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经市建设局现场核查,符合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条件,且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也可满足施工要求,方可办理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备案手续。
1、由于地质条件采用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无法施工的;
2、由于交通不便利或施工场地的限制,采用各种措施后,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机构设备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3、采用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时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
办理程序:
1、由建设局办事大厅( )号窗口收验备案材料;
2、建设局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3、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备案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在申请报告中签署核查意见,申请报告(一份)退还申请人。
提交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报告中应当有勘察设计单位公章及镇区属工程所在镇城建办签署的意见;
2、勘察单位提交采用挖桩的推荐理由及可行性报告;
3、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含施工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4、已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桩施工设计图纸;
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保证书;
6、监理单位编写的专项监理方案。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