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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须知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7日施行)规定,向市建设局办理备案。
市建设局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将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办理程序
1、即到即办;
2、由建设局办事大厅( )窗口收验备案材料;
3、签发备案凭证及备案证书。
提交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六份,可在网上下载,网址:www.dgjs.gov.cn);
2、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六份,可在网上下载,网址:www.dgjs.gov.cn);
(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可在网上下载,网址:www.dgjs.gov.cn);
(3)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4)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6)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3、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可在网上下载,网址:www.dgjs.gov.cn);
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可在网上下载,网址:www.dgjs.gov.cn);
6、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安监机构出具的施工安全评价书;
(3)质监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7日施行)
违法后果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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