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条件(办理须知)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程序
1、即到即办;
2、由建设局办事大厅( )窗口收验材料;
3、在《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上加具备案意见。(若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办理变更手续。)
提交材料
1、《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2、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复印件;
3、受让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受让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级资质证书》复印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