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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

news.homedg.com 2005-5-5 东莞房地产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体系,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及纠纷的市场化、法制化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证担保是指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业主(发包人,下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

第三条 在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应当实行保证担保。

单项工程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是否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第四条 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担保业务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业主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工程预算。承包商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投标价格。

第六条 市建设局依据本办法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承包商不依照本办法实行保证担保的,市建设局应当依据本办法要求其改正。

 

第二章 投标保证担保

 

第七条 投标保证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活动的担保。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保证担保的规定。

第八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或投标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银行帐户汇出,不得由其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的除外)或第三者转入。投标保函可采用保证人出具的投标保函,也可采用银行保付支票或承兑汇票,由投标人直接向招标人提交的方式,其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九条 单项工程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其投标文件应当作无效处理。

第十一条 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合同中约定,并应超出合同约定的投标有效期至少30天。

第十二条 投标人采用投标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该投标人所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履行保证担保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 承包商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担保。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

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20%。若中标价与标底或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高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20%,业主也可以采用差额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

第十七条 承包商履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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