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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资质(资格)的;
(五)近二年在合同履行中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的;
(六)近二年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行为的;
(七)近二年有严重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如行贿、串通投标)的;
(八)近一年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
(九)近一年有转包、挂靠行为的;
(十)近一年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十三条 已列入《名录》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将其直接清出《名录》:
(一)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在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与《名录》有关的资料、数据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三)因自身原因没有完成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的;
被清出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两年内不受理其重新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十四条 已列入《名录》的企业,符合招标项目投标报名条件的,均可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第十五条 对已被行政监督部门记录有不良行为或者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投标人,在资格审查委员会未取消其投标资格前,招标人可以拒收其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该工程所有承包人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作为承包人动态管理依据。
第三章 规范招标行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不同的中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项目,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一律实行最低价中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或一般建设工程,取消技术标评审,按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1、公开商务标(投标报价)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2、取消排名第一的投标报价;
3、将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
当有效标个数只有三个或者四个时,将有效标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
4、最接近平均标价的下限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对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技术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为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招标人可在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中,按第(二)项所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个别技术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采取技术标仅评审是否合格,商务标从最低价开始评审的方法。对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较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的,专家评审小组应当劝其自动放弃投标;不同意放弃的,必须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同意放弃的,再从次低标开始评审,依此类推。
第十八条 严格限制招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情形外,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在收取投标文件后或评标过程中,不得扩大废标范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存在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最高限价的。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工程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可按下列方式确定承包人:
(一)邀请招标工程可以在《名录》中选取不少于五家的企业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二)为抢险救灾而必须紧急建设的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承接,同时应当明确工程结算原则。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的规范管理。工程签证必须真实、合法、准确,要做到一项一签、一事一单、及时签证。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招标项目,因设计图纸重大修改或重大变更,需要重新修订原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依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前向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方案备案,招标过程中向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有关评标资料备案,招标后向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承发包合同备案,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招标方案包括:工程简况,依法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
第四章 规范投标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实行投标人固定投标员进场投标制度。凡在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一名固定投标员持卡代表本企业在我市参加投标此新闻共有5页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