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审计监督,强化工程造价的后续审查。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建设规模标准没有达到《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东府〔2005〕56号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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