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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行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作情况;
(四)检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情况。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集中审查制度
第五条 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招标项目(按《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由各镇(区)人民政府自行招标的除外),实行投标资格集中审查制度,招标人在单项建设工程中不再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投标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定期受理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申请,集中组织审查,确定《东莞市投标人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投标人实行动态管理。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建设、经贸、水利、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实行投标资格集中审查制度的,招标人可就投标人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提出投标报名条件,但不得任意设置门槛,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 凡依法设立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的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环保评价企业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均可申请投标资格审查。
第九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依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包括企业资质、财务状况、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内容的审查条件,并向社会予以公开。
第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每年受理一次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资质(供应商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定权能;
(三)有与履行合同相适应的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财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四)有完成合同所需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五)有履行过类似合同的经验及良好的合同记录;
(六)有履行合同的充足的资金来源或获得资金的能力;
(七)有良好的商业道德记录。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并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东莞市建设网(WWW.DGJS.GOV.CN)上予以公布。未进入《名录》的申请人,可申请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加入《名录》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五)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未在本市承接工程的企业应当提交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六)注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交明细表;
(七)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销售业绩证明;
(八)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已被宣布破产的;
(二)未依法履行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近二年有犯罪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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